新津远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新津国用(2005)字第(0115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成都市新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