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 0004724、0004725 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权利人为: 田兴隆、郑霞 房屋坐落:五津镇公园路1号3栋1单元13层46号,面积:149.74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田兴隆、郑霞
2020年10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