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魏红,将新津国用(2013)第25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红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