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32执441号之二,我机构无法收回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45号的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人为陈琪。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