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案号:(2019)川0191执1238号、(2020)川0191执1238号)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016914号、0016915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新津国用(2002)字第016483号、016482号)挂网公告作废。权利人:李英,房屋坐落:五津镇五津北路47号1栋1楼7号、6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318F00020001、510132001004GB00318F00030001。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该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