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132执恢123号之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32执恢123号之三,我机构无法收回他权002869号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权利人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