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32执514号之四,我机构无法收回他权0023804号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