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实地查看)→登簿。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标准:不收费。
成都市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8251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