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新津区税务分局等部门配合,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推行集成化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
业务范围
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涉企二手房过户、商品房分户
办理流程
申请→领证(缴费)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90分钟)
办理地址
新津区西创大道1616号
咨询电话
成都市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028—82516802/82521832 (不动产 )
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028—82527655(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新津区税务分局 028—63253880(税务分局)
企业服务专线 028—82516802
申请材料
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一)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网签合同;
5.水电气的表(卡)号、燃气气表照片。
(二)其他材料
1.地址变更的,提供地址变更证明。
2.纳稅申报时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
(1)享受契税、 增值税、个人所得优惠的,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 婚证;
(2)享受契税拆迁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优惠的,提交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及备案表;
(3)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士地增值税的,提交重置成本 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证明。
3.个人新购住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社保局打印的参保证明,要求自收件日期上月倒推12个月)。
4.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一并办理水电气讯过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过户水电气讯)。
5.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6.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涉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划拨士地上的存量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规自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涉及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非拆迁安置户或无拆迁资质的非自然人等,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买方知晓函。
8.《民法典》施行前( (2021年1月1日前) 己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函;《民法典》施行后 (2021年1月1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且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涉企二手房过户
(一)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网签合同(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合同无需网签)
(二)其他材料
1.地址变更的,提供地址变更证明。
2.纳税申报时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
(1)享受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优惠的,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口簿、结 (离) 婚证;
(2)享受契税拆迁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优惠的,提交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及备案表;
(3)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士地增值税的,提交重置成本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证明。
3.个人新购住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家庭其他成员《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
4.企业购买住房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5.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7.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涉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划拨士地上的存量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规自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涉及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非拆迁安置户或无拆迁资质的非自然人等,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买方知晓函。
9.《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函;《民法典》施行后 (2021年1月1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且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商品房分户
(一)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含房屋平面图);
5.房产测绘图;
6.契税完稅证明。
(二)其他材料
1.买卖合同所记载的面积与申请登记的面积有误差时,应提交房屋面积补充协议。
2.地址变更的,提交地址变更证明。
3.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涉外销售的,应提交国家安全意见审查书(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5.权利人为未成年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税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税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 ||
证书工本费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二手房过户 | 契税(买方) | 住房 | 90 平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成交价格*1% |
90平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成交价格*1.5% 90 平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成交价格 *2% | |||
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成交价格*3% | |||
非住宅 | 成交价格*3% | ||
常用优惠政策: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士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 |||
二手房过户 | 增值税及附加(卖方) | 1.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成交价格*5%;个人转让非住房、非个人转让房屋:(成交价格-购置 成本) *5% 2.附加: (1)增值税额*12%(城市)或10%(县城、镇),增值稅及附加(卖方)即增值税计税依据*0.6%或0.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城市)、5%(县城、镇)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3.常用优惠政策:(1)个人转让购房时间满5年住房或购房时间满2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个人所得税(卖方) | 1. 纳税人提供完整、淮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成交价格-购置成本)*20%。个人所 得稅 (卖方) 2.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成交价格*核定征收率 (1%或3%)。 3.常用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印花税(买卖双方) | 1. 成交价格*0.05% 2. 常用优惠政策:(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減征印花税。 | ||
备注: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且无合理理由的,按评估价计税 | |||
商品房分户 | 契税(买方) | 住房 | 90 平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省内实有住房):成交价 格*1% |
90平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成交价格 住房 *1.5% 90 平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成交价格 *2% | |||
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成交价格*3% | |||
非住宅 | 成交价格 *3% | ||
常用优惠政策:因士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士地、房屋权屈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 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 |||
印花税(买卖双方) | 1.成交价格*0.05% 2.常用优惠政策:(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