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等信息变更)
2023-11-16 |  来源: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变更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6、共有性质变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房屋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同时,经济适用房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允许上市交易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8.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变更的,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要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汉文译本。

2、权籍调查成果(涉及整宗地变更的应提交)

五、办事程序:

1、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2、内部流程:受理→审核→收费→登簿→缮证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1、住宅类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成都市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28-82521832、8251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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