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查封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申请查封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四、办事程序:
1、对外流程:受理
2、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