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023-11-16 |  来源: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规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注销的还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其上级批准资产划转的文件(企业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交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成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钟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科;

9.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转让的,还需提交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2、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1、登记收费标准: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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