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地役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要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汉文译本。
2、土地灭失的,需要实地查看表及照片。
三、办事程序:
1、对外流程:申请
2、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新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8251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