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023-11-16 |  来源: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地役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要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汉文译本。

2、土地灭失的,需要实地查看表及照片。

 

三、办事程序:

1、对外流程:申请

2、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新津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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